消防栓是城市的救命设施,可在一些人眼中却成了可以随意使用的“公共水龙头”。近期,洞头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至元觉街道和平岙时,发现路上的一个公共消防栓被打开了,旁边停放着一辆洒水车,从公共消防栓中取水,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当事人米某停止取水,并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米某为图便利,通过一根皮管与消防栓连接起来取水,用于路面清理防尘降尘,其行为属于未经批准擅自通过消防专用供水设施用水。该行为不仅会造成水资源浪费,还会影响到紧急情况下消防栓的正常使用,危及公共安全。
经执法人员的批评和教育,当事人已深刻认识到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并保证以后不再犯类似错误。根据《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执法人员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视角
《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城市消防用水设施实行专用,除火警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因特殊情况确需动用的,必须征得城市供水企业的同意,并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四)未经批准擅自通过消防专用供水设施用水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