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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乱发“小广告”“撞到”执法人员,龙湾一企业因此事被罚

发布日期:2022-07-01 09:1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局政策法规处、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为了拓展业务,温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派出员工拿着宣传“小广告”到处无差别派发。“敬业”的员工甚至将附近小区纳入他的派发范围。4月初,这家企业被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数月前,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蒲州街道名人花园业主举报,称在其家门口墙上被人贴满彩色印花纸质广告,其他楼道、门上也有,已影响到居民的生活。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立即赶赴事发小区进行处理。

经调查核实,该小广告是温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推广业务而印刷的宣传单,上面印有相应业务内容及联系方式。该行为已违反《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目前当事人已执行完毕,按规定缴纳了罚款。

“小广告”被称为城市“牛皮癣”,让人防不胜防,不但破坏城市颜值,有时甚至散播虚假诈骗广告损害群众利益。一直以来,全市综合行政执法系统对“小广告”乱象零容忍,不断加大治理和查处力度。

在此我们呼吁,市民如有发现乱张贴“小广告”的行为,可向属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反映处理,文明城市需要你我共建,让我们携手营造更加干净、整洁、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

法律链接

《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四)项:“未经同意或者请求,向住宅发送广告”的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如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人行道、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从事设摊经营、兜售、揽工、派发广告等活动”,从事揽工、派发广告等活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