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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在城市市区产生夜间环境噪声污染,罚!

发布日期:2022-02-17 11:08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12月21日22时30分,接群众举报,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温州市洞头区新城一期03-01-2地块(人才公寓)有未经审批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的行为。经温州市洞头区环境监测站检测,当事人挖机施工产生环境噪音为70dB,超出《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523-2011(标准限值55dB)》15dB。2021年12月24日,当事人的受委托人来队谈话接受调查,并承认其2021年12月21日22时30分在温州市洞头区新城一期03-01-2地块(人才公寓)有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行为,超出标准限值15dB。

2022年2月15日,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之规定,同时参照《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第116条“零时前违法施工噪声超出规定10分贝以内的罚款1万元,每超出1分贝增加罚款1000元。”之规定,区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该单位施工地块四周10米范围内有海湾三区、中央公馆、光明大厦等人口集聚小区,且无法提供建筑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的证明,故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

文明夜间施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健康、环保的生活环境,也是社会文明水平的一个重要体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我们必须践行保护环境这个基本国策,人人都要从我做起。行政执法者的依法行政,谁执法谁普法,通过这一案例让工地施工单位更了解文明规范施工的重要性,不敢再轻易违规,高标准的进行文明施工,给美丽城市更增一抹靓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