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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注意!市区多家餐饮商户因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被处罚

发布日期:2022-12-07 09:0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局市政公用处、政策法规处,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为确保餐饮场所规范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近段时间,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前期除险保安工作开展的基础上,继续深入全区餐饮商户检查燃气安全使用情况,广泛开展燃气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及处理突发状况的应急措施,坚决防范燃气安全事故发生。

“您好,我们是海城执法中队的执法人员,您这个报警器处于断电状态,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要求,请立即通电并保持正常使用,谢谢配合。”

针对餐饮商户未安装燃气报警器、报警器断电、安装高度高于地面30公分(液化石油气报警器)等问题督促商户限期整改,确保安全用气,防止安全隐患风险反弹。目前已对5家因未安装或未规范使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商户进行立案查处。下一步,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将继续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持续加大城镇燃气领域执法检查力度,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全面消除用户端安全隐患,确保群众用气安全。

整改前后

燃气安全事故,重在预防。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此提醒广大使用燃气的餐饮经营单位,为了企业自身发展及员工、顾客的安全,请务必按照相关要求,安装并规范使用合规可燃气体报警装置,防患于未“燃”,消除安全风险,确保人身财产安全!

法律视角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六条第四款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