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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温州市查处首例罚款超百万违法处置建筑垃圾案!

发布日期:2022-12-19 08:38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局“大综合一体化”改革专班、政策法规处,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瑞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日前,瑞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与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查处一起跨区域违规处置建筑垃圾案件,该案为温州市首例行政处罚超百万元的违法案件。

瑞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瑞安市塘下镇一处空地堆放有大面积建筑渣土,遂立即着手调查,通过联合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和瑞安市交警大队,确定涉案车辆属于温州市某公司所有,其于7月23日从温州市龙湾区某地块内清运出废弃渣土,并运至瑞安市塘下镇建成区范围内违规倾倒,共计倾倒体积为950立方米。

对此,瑞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对涉案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00万元整,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386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同时,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从源头着手,加强对涉案工地在内的前场工地监管,建立全域全时段管理和数字化管理相结合的建筑垃圾查处全过程管理机制,全方位、无死角整治建筑渣土违规运输处置行为,陆续查处运输单位未经核准擅自清运该工地的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4起,共计处罚款65000元。

自《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以来,本案为温州市首例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罚款达百万的案件,也是“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以来跨区域、跨部门协同配合查处的最大案件,性质之严重,惩处之严厉,对全市建筑垃圾清运行业具有重大的警示作用。

根据法律规定,处置建筑垃圾,应当事先取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核准,并按照核准内容进行处置,否则,任何违法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都会受到相应的处理。对此,全市综合行政执法系统将始终保持“严管、严控、严查、严罚”的高压态势,严格执法维护法律尊严;同时,全市系统也将以“大综合一体化”改革为契机,促进包括建筑垃圾处置监管在内的各项职能执法力度和效率“双提升”,不断推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不得沿途丢弃、遗撒、随意倾倒。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违反本条第二款或者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