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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新交付小区变垃圾场?查!

发布日期:2022-11-17 08:4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局政策法规处、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近日,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南白象中队立案查处一起小区物业未履行环境卫生保洁责任案件。

据悉,执法人员在巡查监管中发现辖区一新交付安置房小区大门内公共区域设置临时建筑垃圾堆放点,现场未做围挡措施,堆放成片的建筑垃圾完全暴露空气中,产生的扬尘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的健康。执法人员立即责令物业负责人做好清运,并要求设置合适的建筑垃圾堆放点。物业负责人表示设置堆放点有困难,保证做到日产日清。执法人员第三次复查时,发现该现象又死灰复燃,小区建筑垃圾连续多日未清运。执法人员当即发放《谈话通知书》,并以涉嫌未履行环境卫生保洁责任依法对该物业进行立案查处。

法律视角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的责任如下:

(一)保持责任区内市容整洁;

(二)保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保持整洁、完好;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履行环境卫生保洁责任、不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保持环境卫生设施整洁、完好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责任人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