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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跨区域经营城镇瓶装燃气,查!

发布日期:2022-10-12 08:4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局政策法规处、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近日,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东屏街道某酒店内发现2处储罐点存放的液化石油气为跨区域经营燃气,所属燃气经营部门不具有该区域的燃气经营许可。对此,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予以立案查处,作出罚款6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

据悉,该酒店储存点共存放50kg规格的瓶装液化石油气25瓶,其中15瓶已使用完毕,执法人员通过扫描瓶体上的二维码追溯系统来源,显示该气瓶的供气单位来自龙湾区某液化石油气工业有限公司,供气单位涉嫌未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跨区域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同时,该存储点存放条件简陋,安全措施不到位。

经进一步调查,该燃气公司并没有在洞头区经营燃气的资格,属于燃气供应企业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决定的要求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款的规定。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6万元整,并没收违法所得36462元的行政处罚。目前本案还在进一步处罚执行阶段。

法律视角:《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法律视角:《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