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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消防通道莫占用,居民安全须保障

发布日期:2022-10-11 09:34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局政策法规处、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日前,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查处一起私家车占用小区消防通道案件,并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近日,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北岙街道世纪家园小区消防通道被私家车占用。执法人员当即联系当事人章某某,要求对方将车辆驶离,并对其占用消防通道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经查,北岙街道世纪家园小区属于主要街道,又是人居密集的居住场所,当事人章某某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相关规定。对此,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温馨提示:在消防通道停放车辆阻碍安全疏散通道,着火时容易阻碍消费救援,从而扩大火情,十分危险,属于违法行为。作为公民,要提升消防安全意识,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法规,不要乱停车,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作为物业服务企业,要切实履行好监督和管理职责,发现火灾隐患和险情,及时排除和纠正,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行政执法机关报告。

法律视角:《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