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市级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间的协作和配合,及时查处违法行为,规范案件移送程序,现将《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案件移送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
2021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案件移送规定
第一条为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间的协作和配合,及时查处违法行为,规范案件移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9〕46号)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温州市行政区域内,市、县两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之间行政执法案件移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应建立联络体系,确定专人负责移送工作,畅通案件移送渠道,逐步优化移送流程,提高办案效率。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应探索建立案件移送网络平台。
第四条案件移送遵循同级移送原则,应以部门的名义或县级派出机构名义进行,不得以内设机构的名义移送,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案件移送范围为经市、县人民政府通告实施的《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和《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地方扩展目录》(以下统称《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确定的行政处罚事项,并随《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动态调整同步进行调整。
第六条移送的行政执法案件,原则上应为通告实施后发现的行政执法案件。原部门已立案的行政执法案件,仍由原部门查处。
第七条根据《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的职责边界清单,业务主管部门需要向综合执法部门移送案件证据材料的,应当在其初步调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制作《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函》,连同初步调查取证材料一并移送给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情况紧急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移送。
第八条案件移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函》;
(二)案源材料,主要包括监管检查材料(举报投诉材料、交办转办材料)、当事人基本情况(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书、详细地址、联系方式)等;
(三)证据材料,主要包括符合行政处罚证据格式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建议同时辅助拍摄现场视频资料)以及现场签字人员的身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等,必要时提交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检测报告等;
(四)其他视案情提交的相关材料,主要包括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许可证件情况、认定意见等。
移送证据材料应符合行政处罚立案标准。业务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就具体事项制定细化移送清单,经双方书面确认后遵照执行。
第九条业务主管部门移送资料齐全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业务主管部门;依法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移送资料不齐全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业务主管部门补充。
决定立案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办案程序和时限办结案件,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后7个工作日内或者终结办理决定作出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条 业务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联合开展执法检查、整治行动等执法工作。对联合执法活动中发现的违法线索可以协同取证,符合立案标准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依法立案查处。
第十一条 案件移送发生部门、层级争议的,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温州市行政争议协调机制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案件办理过程中双方应加强执法协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需要业务主管部门协助调查、提供认定或咨询意见的,应当书面提出申请,业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反馈,情况复杂的可延长5个工作日(需第三方鉴定的鉴定期限不计入在内)。
查处违法行为需要专业技术鉴定,且鉴定意见属于立案基本材料的,由业务主管部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技术鉴定机构开展鉴定;其他情况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委托。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应移未移、应收未收或违反移送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责任。
第十四条 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案件移送参照本实施意见。
第十五条 本实施意见由市综合执法指导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函(模板)
2.补充证据材料通知书(模板)
3.立案(不予立案)通知书(模板)
4.协助调查函(模板)
5.移送案件处理情况反馈函(模板)
6.市级各有关单位名单
抄送:市委编办、市司法局
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 2021年12月30日印发
温综指发〔2021〕2号 关于印发《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案件移送规定》的通知.pdf
附件1
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函(模板)
移送字〔 〕第 号
综合行政执法局: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在处理 (案件来源) 中发现,(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 在 (地点) 存在 (行为名称) 的行为,初步调查情况如下: 。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违则) ,属(案由) 的行为。需要你局立案查处。
根据有关规定,现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你局立案查处,建议 (处理意见) 。请你局届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本机关。
附:移送材料清单
序号 | 材料名称 | 页数 | 材料 性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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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单位名称(印章)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接收机关,一份留档。
附件2
补充证据材料通知书(模板)
补通字〔 〕第 号
(移送机关名称)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函》( 移送字〔 〕第 号),相关证据材料未达到行政处罚立案标准,请你单位于五个工作日内补充以下证据材料:
1. ;
2. 。
特此通知。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单位名称(印章)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移送机关,一份留档。
附件3
立案(不予立案)通知书(模板)
立通字〔 〕第 号
(移送机关名称)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函》( 移送字〔 〕第 号),本机关已于 年 月 日决定立案调查(不予立案)。
立案案号为: 。
不予立案的理由为:
。
特此通知。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单位名称(印章)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移送机关,一份留档。
附件4
协助调查函(模板)
协调字〔 〕第 号
(主送机关的名称) :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立案查处的
(违法行为) , 涉嫌违反 的规定。现因案件调查需要,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特请你单位协助调查以下事项:
(写明具体需要协助调查的事项)
请予复函。
附: (附有关案件材料)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单位名称(印章)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主送机关,一份留档。
附件5
移送案件证据处理情况反馈函(模板)
移反字〔 〕第 号
: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你单位《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函》( 移送字〔 〕第 号),已处理完毕,处理结果为:
。
附件:1.行政处罚决定书
2.其他相关材料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单位名称(印章)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移送机关,一份留档
附件6
市级有关单位名单
市委办公室(市档案局)、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出版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宗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卫健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人防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