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18/2021-04026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1-12-3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综法发〔2021〕139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ZJCC56-2021-0004 |
各县(市、区、功能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绿化补偿管理工作,根据浙江省建设厅、自然资源厅和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与补偿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建〔2020〕17号)精神,由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了《关于温州市城市绿化补偿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城市绿化补偿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城市绿化补偿管理,根据《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收费清理改革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0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补偿。经批准后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限期恢复原状,并按占用天数进行补偿。
1.限期恢复原状。绿地原有植物、设施等综合价值应进行充分评估,恢复原状的效果需获得被占用单位认可。限期恢复原状所涉及的工程费用由占用单位(或个人)承担,具体实施主体可协商确定。
2.补偿标准。按城市绿地等级分四档补偿标准,一级5元/平方米•日,二级3元/平方米•日,三级2元/平方米•日,四级1.2元/平方米•日(详见附表1)。
(二)砍伐城市树木补偿。 经批准砍伐城市树木后,应进行补植,对城市绿地资源有损害的,还应当进行补偿。
1.关于补植。原有树木的综合价值应进行充分评估,也可参考《温州市城市树木价值标准》。补植树木的效果需获得原树木所有者认可。涉及的工程费用由砍伐单位(或个人)承担,具体实施主体可协商确定。
2.关于补偿标准。按照《温州市城市树木价值标准》的30%或第三方评估综合价值的30%进行补偿。《温州市城市树木价值标准》中未录树种可参考同属或同科树种下限取值。胸径超过《温州市城市树木价值标准》上限的,取上限。
3.依照《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一)、(二)(三)、(五)款提出申请砍伐的,可不予补植与补偿。
二、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各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临时占绿和树木砍伐的收费政策,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自觉接受同级财政、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各县(市)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另行制定临时占用城市绿化补偿费收费标准的,应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与补偿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建〔2020〕17)制定并报上级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行分级收费、专款专用。城市绿化补偿中临时占绿和树木砍伐的收费属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所收资金全额上交同级财政,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城市绿地建设、养护补助。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收市属项目的临时占绿和树木砍伐相关补偿费;各县(市、区、功能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收属地项目的临时占绿和树木砍伐相关补偿费。市财政局每年度对各县(市、区、功能区)临时占绿和树木砍伐相关补偿费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收费单位应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收费票据,按规定在收费场所公开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并接受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其他。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及地价变化情况,城市绿地等级范围和补偿标准适时做相应调整。
六、实施时间。本通知自2022年2月1日起实施。
附件:1.温州市城市绿地等级范围及临时占绿补偿标准
2.温州市城市绿地等级范围及临时占绿补偿标准图示
3.政策说明
附件1
温州市城市绿地等级范围及临时占绿补偿标准
根据所处土地区位,将城市绿地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补偿按城市绿地等级进行,分四档补偿标准,详见下表。
级别 | 范围 | 补偿标准 (元/平方米·日) |
一级 | 翠微大道-瓯江-七都大桥-会展路-上江路-南仙大道-温瑞大道-瓯海大道-娄东大街-翠微大道,江心屿,七都岛,南洋大道-机场大道-永强大道-永昌路-高新大道-永定路-南洋大道 | 5.0 |
二级 | 除上述区域以外的鹿城、龙湾、瓯海、洞头(含瓯江口)、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区范围内绿地 | 3.0 |
三级 | 瑞安安阳街道、玉海街道、东山街道、锦湖街道、塘下镇;乐清城东街道、城南街道、乐成街道、盐盆街道、柳市镇;龙港市;永嘉东城街道、南城街道、黄田街道、三江街道、瓯北街道;苍南灵溪镇;平阳昆阳镇、敖江镇;文成大峃镇;泰顺罗阳镇 | 2.0 |
四级 | 上述范围外的其他区域内城市绿地 | 1.2 |
备注:
1.每株行道树占地面积按 1.5 平方米*种植间距(一般取7米均值,即10.5平方米)计算。
2.占用城市立体绿化的按照实际覆盖面积计算。
附件2
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
2021年12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