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于2021年9月2印发,为更好让大家理解《通知》有关内容和精神,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今年7月份,市司法局根据《法治浙江建设规划(2021—2025年)》精神,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决定对市政府及市级各单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公开。文件要求市级各单位自行清理2020年12月31日前以本机关名义制定发布,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本单位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并在公布后15日内通过温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系统向市司法局报备。
局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由政策法规处牵头负责。经整理,我局以本机关名义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共22件,2020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22件。根据“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起草处室或实施处室根据规范性文件清理规则提出初步意见汇总法规处。8月23日至9月1日,文件征求意见稿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意见建议。现经法规处合法性审查,拟同意各处室意见。按《关于印发<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温综法发〔2020〕27号)的规定,提交局领导集体讨论。
二、出台目的
加强规范性文件科学管理,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确保规范性文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主要内容
文件内容主要有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清理依据。第二部分是予以保留的18个规范性文件目录,对《关于印发〈行政处罚听证案件公开听证规定〉、〈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规定〉、〈重大案件回访制度〉、〈先行登记保存、扣押及没收物品规定〉的通知》等18个行政规范性文件上位法没有变化,文件内容适当的,拟定为继续有效,予以保留;第三部分是废止的4个规范性文件目录,对《关于加强市区户外广告(招牌)设施设置安全监管的通知》(温城法发〔2012〕68号)等4个规范性文件,已被其他文件废止或最主要内容与现行政策相抵触,拟予以废止。
四、适用范围、期限
《通知》适用于温州市行政区域范围,自2021年10月 1日起施行。
解读单位: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政策解读联系人:麻强瑚 0577-889685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