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温州某燃气有限公司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给予罚款10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24余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2020年4月24日至2020年10月27日,涉事企业温州某燃气有限公司违法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共计违法所得241190.99元。在调查过程中,涉事企业以有劳务关系为由多次否认其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行为,拒不配合谈话调查。经执法人员多方取证调查,认定其违法性质。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涉事企业做出顶格处罚。
法律链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 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