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管理,加快推进市区道路综合整治,着力改善城市环境,全面提升城市品质,深入展示城市特色,结合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市政设施监管巡查制度
(一)巡查内容
1.市道路整治办负责的整治道路:街容卫生、基础设施、绿化美化。
2.市(区)道路整治办负责的整治道路(在施工中):安全防护措施、项目公示牌、文明施工。
3.温州市建城区范围内的主干道、次干道、支路等城市道路,包括随路桥梁、人行天桥、隧道、地下人行通道、排水、路灯、箱变、配电箱和附属设施等。
4.其中临时性交待的巡查对象。
(二)巡查方式
巡查方式分白天巡查和夜间巡查。
1.白天巡查。预先设计巡查线路,针对巡查内容,详细记录病害发生的具体位置,准确描述问题并拍照(摄像)留存。
2.夜间巡查。重点巡查城市照明不亮、缺亮以及道路整治施工引起整条路暗区。
夜间巡查发现问题,做到及时反馈,并与路灯监控中心(电话:88333777)及时对接。
巡查结束后,应将巡查记录表、照片(摄像)等资料交于内勤整理汇总。
(三)巡查方法
1.巡查时每个巡查小组成员不少于2人。
2.巡查可根据预先设计巡查线路,也可随机选择性开展巡查。
3.对市道路整治办负责的整治道路,每周巡查两次以上;区道路整治办负责的整治道路每个区每周巡查两次以上。
(四)巡查人员以及车辆保障
巡查小组由巡查队成员组成,巡查车辆为浙C71996,巡查车辆配备一般性的维护和生产工具,巡查前要做好车辆检查、出车登记记录,在巡查过程中要遵守交通法规,做到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注意自身安全,司乘人员保持车内卫生整洁。
(五)巡查队员注意事项
1.在巡查工作中,巡查人员须配带反光背心,巡查车辆需配备反光锥、急救小药箱等,按照规定的交通工具巡查,端正工作态度,尽职尽责,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注意安全。
2.巡查人员对本人负责巡查路段的市政设施进行每日往返巡检,并做好巡查工作记录,填写《城市综合整治道路巡查表》,及以备随时检查。
3.发现危急情况(如排水、供水等井盖丢失、路面严重下陷等)应立即打电话通知市道路整治办,并尽力做好警示标志,如情况特别严重,应立即报告科室负责人。
4.巡查人员须每天将巡查结果分类作详细填写,表达内容要准确、清楚,交由科室分管负责人审核。
5.内勤应将当日巡查结果整理汇总,并在第二个工作日将巡查发现的问题发送至市道路整治办或区道路整治办。
6.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和各项制度,服从工作安排。
二、路灯设施巡查制度
(一)巡查分定期性巡查和特殊性巡查,巡查方式分车行与步行。
1.定期性巡查。结合设施量,划分责任区范围,2-3人一组进行定期性巡查,巡查要求如下:
(1)常规路灯每个工作日巡查;
(2)高杆灯每周巡查2次;
(3)箱变和配电箱每周巡查1次;
(4)电缆、架空线、手孔井每周巡查2次。
定期性巡查每周工作日进行,因四季日出日落时间差别大,具体开关灯时间根据季节的变化而定。
2.特殊性巡查。根据需要开展特殊性巡查:
(1)重大节假日和重要的活动;
(2)遇有恶劣天气与异常自然灾害的现象(如洪涝、台风、暴雨、强烈地震等)
(3)遇有不可抗拒因数与人为破坏,造成路灯大面积失明的(如被盗、交通事故等)。
特殊性巡查发现的重大问题,维养单位抢修时间根据具体工作需要组织抢修。
(二)巡查内容
根据《温州市市政管理处城市照明设施养护操作规范(试行)》的内容要求,对处管路灯设施(箱变、配电箱、路灯、电缆、架空线、手孔井等)进行巡查。
(三)巡查要求
1.巡查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地做好巡查工作。
2.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交通管理规则,确保巡查人员和车辆安全。
3.巡查人员须根据计划安排进行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
4.在巡查中发现偷盗、破坏路灯设施行为须立即制止或报案。发现大面积路灯失明须立即向监控中心和领导汇报。
5.在巡查中发现私接电源、乱拉线路、违章围杆等违法行为须现场拍照并整改,必要时报警且予以处罚。
三、道桥设施日常巡查制度
(一)道路
1.日常巡查应由专职道路管理人员或养护技术人员负责。
2.日常巡查应对路面外观变化、结构变化、道路施工作业情况及附属设施等状况进行检查。(路面主要损坏类型见表1)
3.日常巡查按道路养护等级制定巡查周期。处管道路设施为Ⅰ等养护设施,要求每日一巡查,并做好相关记录,定期整理归档。
4.巡查过程中,发现路面病害已影响行人及车辆通行安全的,需采取警示围蔽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及时安排维修处置。出现特殊病害情况的需现场留守看护,并及时上报病害情况,等待应急处置。
表1 路面主要损坏类型
部位 | 主要损坏类型 | |
车行道 | 沥青路面 | 线裂、网裂、龟裂;拥抱、车辙、沉陷、翻浆;剥落、坑槽、啃边;路框差、唧浆、泛油 |
砼路面 | 线裂、板角断裂、边角裂缝、交叉裂缝和破碎板;接缝料损坏、边角剥落;坑洞、表面裂纹、层状剥落;错台拱胀、唧浆、路框差、沉陷 | |
人行道 | 裂缝、松动或变形、残缺 |
5.检查路基及附属设施完好情况。
6.检查道路范围内的施工作业对道路设施的影响情况。
7.道路积水及其他不正常损坏现象。
(二)桥梁
1.处管桥梁设施均为Ⅱ类养护及以上、Ⅰ等养护设施,日常巡查人员配置及巡查周期需满足规范要求,由专职桥梁管理人员或有一定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每日巡检。
2.日常巡查宜以目测检查为主,按规范要求填写日常巡检表,登记桥梁病害的损坏类型、损坏程度、损坏位置等(各组成结构的检查要点见表2)。
表2 各组成结构的检查要点
组成结构 | 部位 | 检查要点 |
桥面系及附属结构 | 桥面铺装 | 平整性及裂缝、坑槽、拥抱、车辙、积水、沉陷、碎边、桥头跳车等 |
伸缩装置 | 连接松动、异常变形、破损、脱落、漏水、阻塞等;是否造成明显跳车 | |
排水设施 | 泄水孔堵塞;排水设施缺损等 | |
人行道铺装 | 裂缝、松动或变形、残缺等 | |
栏杆、防撞护栏 | 污秽、破损、缺失、露筋、锈蚀、断裂、松动等 | |
防护网、声屏障 | 锈蚀、缺损、变形、松动等 | |
挡土墙、护坡、调治构造物 | 开裂、破损、塌陷、倾斜等 | |
上部结构、下部结构 | 异常变化、缺陷、变形、沉降、位移等 | |
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的自动扶梯、照明设施及封闭结构等附属设施 | 异常变化、缺陷、积水等 |
3.养护人员应对日常巡查台账整理归档,同时根据设施病害和运行情况提出相应养护措施和意见。
4.巡查过程中,发现设施病害已影响行人及车辆通行安全的,需采取警示围蔽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及时安排维修处置。出现特殊病害情况的需现场留守看护,并及时上报病害情况,等待应急处置。
5.检查在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内的施工作业、桥下空间使用情况等。
6.城市桥梁限载标志及交通标志设施等各类标志完好情况。
7.其他较明显的损坏及不正常现象。
(三)隧道
1.处管隧道设施均为Ⅱ类养护及以上、Ⅰ等养护设施,日常巡查人员配置及巡查周期需满足规范要求,由专职管理人员或有一定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每日巡检。
2.日常巡查宜以目测检查为主,按要求填写日常巡检表(隧道检查要点见表4);隧道内路面和人行道按道路养护要求执行。
表4 隧道设施检查要点
部位 | 主要损坏类型 | |
部位 | 衬砌 | 变形、下沉、外倾、腐蚀、剥落、坍塌;路面拱起、沉陷、错位、开裂 |
排水 | 渗水、涌水、堵塞 | |
防护 | 风化、溶洞、坑穴、裂缝、破碎;坍塌 | |
自动控制设备、监视控制设备、照明、通风、配电、消防及报警设备 | 损坏、失常、无效 |
3.养护人员应对日常巡查台账整理归档。
4.巡查过程中,发现设施病害已影响行人及车辆通行安全的,需采取警示围蔽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及时安排维修处置。出现特殊病害情况的需现场留守看护,并及时上报病害情况,等待应急处置。
5.检查在隧道安全保护区域内的施工作业及安全运行情况。
6.隧道有关交通标志设施等各类标志完好情况。
7.其他较明显的损坏及不正常现象。
(四)其他
1.巡查人员作业时应穿戴反光背心、安全帽(必要时),巡查车辆需配备反光锥、灭火器、急救包等装备。
2.巡查人员进行步巡时,应尽量于人行道内行走,无人行道时,应靠道路右顺慢速步行。跨车行道作业的,需配备反光锥、爆闪手电等相应警示装备。
3.桥下检查时需注意攀爬滑落事故,检查人员攀爬桥梁时必须佩戴安全帽、安全带,涉及水域作业的需配备救生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