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18/2021-03613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1-10-1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综法发〔2021〕101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ZJCC56-2021-0002 |
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用集团,各县(市、区、功能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瑞安市、乐清市市政公用工程建设中心:
现将《温州市城镇特种用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10月13日
温州市城镇特种用水管理办法
为规范城镇供水价格,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依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温州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城镇特种用水的具体范围以省价格主管部门、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准。
(二)市行政区范围内的城镇供水企业、特种用水户及相关方,均应遵守本办法。
(三)市、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级行政区范围内特种用水的指导监督工作;发展和改革、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广电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特种用水管理和促进等相关工作。
(四)城镇供水企业做好特种用水计量收费,并开展用水情况的定期或不定期核实;特种用水户应建立健全内部用水管理制度和用水统计台账,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五)新建、改建、扩建的特种用水项目,应配套建设、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已运营的特种用水设施(器具)不符合节水要求的,应当对用水设施(器具)进行节水技术改造。
(六)特种用水户具备独立安装贸易结算水表条件的,应向城镇供水企业申请报装贸易结算水表;不具备独立安装贸易结算水表的,经城镇供水企业同意,应在贸易结算总表后安装特种用水计量分表,分类计量计价;存在特种用水,但未独立安装贸易结算水表或特种用水计量分表的,贸易结算水表从高适用水价。城镇供水企业应当依规与特种用水户及相关方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属地及上级城市管理或价格主管等部门举报。
(八)本办法由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
2021年10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