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18/2020-02056 |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0-06-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综法发〔2020〕32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县(市、区、功能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培育“月光经济”产业发展的工作部署,全力支持和服务我市“月光经济”产业培育与发展,根据《推行服务“月光经济”发展十项举措》(温综法发〔2020〕17 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外摆位”试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定义范围
“外摆位”是指在属地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和时间,在不影响消防安全、群众生活、交通通行以及市容环境卫生的前提下,充分利用业主门前自有区域、空场、空院等公共空间,适当设置相应促销、经营、休闲的设施,方便顾客进行消费和休闲活动,提升商业氛围。
二、设置要求
(一)设置空间要求:“外摆位”设置区位必须有足够的人流疏导空间,不影响紧急车辆和行人的安全通行,严控占用城市主要道路,严禁占用消防通道及消防登高场地等公共空间。
(二)市容环境要求:参照“环境卫生责任区”等制度,实施“外摆位”经营商户(法人)需与属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签订卫生包干责任书。
1.保持卫生整洁。保持“外摆位”设置区位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等其他污染源,及时做好地面保洁和垃圾分类规范收集。
2.保护绿化设施。不得践踏和毁损周边草地、花卉、树木,不得擅自占用绿地、损坏绿地围栏和标牌等绿化设施,不得搭建、拴系物品等。
3.保障市容秩序。不得设置围栏、地锁、接坡等,不得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灯箱等,禁止搭建临时构筑物、建筑物,严禁产生噪声、异味、油烟等影响周边居民。
(三)设施设置要求:属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需按照垃圾分类要求,有序设置沿街分类果壳箱,不得沿街摆放垃圾桶。餐饮单位外摆区域不得进行加工作业,可根据空间大小合理设置就餐位,餐位数量不得超过本店现有实际餐位数量的30%。外摆的展棚、充气装置等各类设施应符合用电安全,不得影响通行,当天结束后需及时收回。
三、申报方式
(一)“外摆位”设置由商户(法人)提出申请,属地街镇牵头,充分调研评估,确定允许设置的区域、规模、数量和时间,并制定本辖区“外摆位”具体可行性设置方案;
(二)“外摆位”设置方案经过公示,充分征求意见无异议后,由属地街镇报县(市、区、功能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进行审核;
(三)各县(市、区、功能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对各街镇“外摆位”设置方案审核同意后,报属地人民政府备案。
四、监管模式
属地街镇在可设立的外摆位区醒目位置规范设置宣传告示牌,建立设置引导机制。各县(市、区、功能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坚持“柔性执法和审慎包容”的监管方式,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对商户摊主出现一些轻微违法违规问题, 宜采取指导、建议、提醒、劝告等人性化执法方式 ,积极实行轻微违法行为酌情减轻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6月11日
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 2020年6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