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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瑞安市查办周某无照经营案

发布日期:2020-05-29 15:4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一、案情介绍

(一)案件调查

2020年2月11日上午9时52分,瑞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陶山中队执法人员接到驻村干部微信举报,某海鲜贩卖商涉嫌在未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在陶山镇碧山社区104国道副线渡头村段无照经营,且在现场工作人员多次劝告下仍不停止违法行为。陶山中队执法人员立即固定微信视频证据,并前往现场。上午10时05分,执法人员到达陶山镇碧山社区104国道副线渡头村段附近,发现该海鲜贩卖商仍在现场贩卖海鲜,现场人员聚集较多,存在传播疫情的隐患。执法人员立即喊话请围观群众离开,并向当事人周某出示执法证后进行现场勘查,发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无无照经营行为,并依法对周某涉嫌无照经营的工具(货车一辆、电子秤一台)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于2020年2月11日下午至陶山中队办公室接受调查询问。

查办结果

经调查,当事人周某于2020年2月11日在陶山镇碧山社区104国道副线渡头村段无照经营,经营物品为鱼类海鲜,且未能提供营业执照。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2020年2月19日,在当事人周某所在的瑞安市陶山镇综合农贸市场的摊位前,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总结分析

无照经营案是疫情期间最为常见的案件之一。受疫情影响,居民出行受限,众多合法商铺难以正常营业,或是部分商品无法保存,导致部分商铺铤而走险,成为流动摊贩于乡下村庄流动贩卖货物,本案当事人即属于这一类情况。

无照经营现象有着取缔困难且回潮率居高不下的特点,久治而不能根除并逐渐成为一个顽疾,它是历史原因、法律缺失和在特定社会背景下形成的一种经济现象,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市场主体缺乏办照自觉性

从经营人员的角度看,无照经营者大多为下岗职工、残疾人或外来人员,属于社会弱势群体,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要办理营业执照,部分市场主体为偷逃税费,心存侥幸,甚至拒绝办理营业执照。

(二)前置审批过于繁杂

繁杂的审批前置手续,造成了办照各环节无法有效衔接,客观上阻断了经营者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途径,加剧了无照经营现象,这在餐饮、浴室等行业尤为普遍。同时,由于证照办理的分离,政府相关部门未形成统一的告知口径和内容,也造成了一部分有证无照现象。

(三)市政规划相对滞后

在社区、街道、学校周边等特定消费群体比较集中、商业网点布局不完善的地区,低收入群体和普通市民存在刚性消费需求;而有的城市市场、商贸区、住宅区配套规划和建设不到位,多种因素导致沿街叫卖或马路市场的无照经营屡禁不绝。在特殊时期,如当前疫情期间,居民出行受限,更是催生了不少“短期流动摊贩”送货上门,为我们日常监管增加了压力。

三、启示建议

无照经营一方面扰乱合理的市场经济秩序,破坏公平竞争环境;另一方面又是各种安全隐患的温床,极易发生事故,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但凭着其分布广、流动快、隐蔽强的特点,政府往往投入巨大而收效甚微。在无照经营者中,绝大多数属于社会弱势群体,这些人员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缺乏就业机会,没有最基本的社会保障。在就业问题未解决的情况下,若强制取缔可能会断绝其生活来源,容易激化社会矛盾,引发对立情绪。合理整治无照经营行为,应“疏”“堵”结合,多措并举。

(一)“疏”,在于引导规范经营。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三条规定,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且依据《办法》第十条规定,对具备办理证照的法定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证照。在实际工作中,地方政府应明确合理的疏导点,一方面方便居民采购,另一方面有助于社会活力释放。尤其在疫情期间,因交通管制带来农产品滞销,地方政府若无法合理处置农产品滞销问题,必然会引发无照经营乱象。而具体审批部门应简化发照流程,发挥服务精神,以人为本,引导无照经营者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

(二)“堵”,在于加强监管。依据《办法》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查处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无照经营行为因其隐蔽性强的特点,难以被发现,地方政府应发挥网格作用,下沉力量至基层,实现全面覆盖,并且开通多渠道投诉方式,如微信、微博等网络举报,激发群众力量,强化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