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单位: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一、案情介绍
(一)案件调查
2019年4月24日,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督察支队根据嘉兴市环卫处提供的嘉兴生活垃圾运至温州异地处置线索(一份生活垃圾处置合同),组织专案组开展调查。经查,2019年1月至4月,浙江某道路保洁有限公司等4家单位将嘉兴市某公司偷运至我市的该市生活垃圾,转手运至临江发电厂、永强垃圾焚烧发电厂,冒充我市生活垃圾进行处置,骗取财政支付的处置费两百余万元,情节恶劣。我局遂对该4家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本案是其中之一。
执法人员开始调查时距案发将近五个月,运来的垃圾已经完成焚烧,没有现场可以取证,没有视频资料可以回看,只能从一张合同照片这个唯一线索入手。而合同一方的浙江雅*公司断然否定了这份合同的存在。调查人员并不气馁,深入访谈得知,该公司经理一年前曾向瓯海区人林**提供过盖有其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林**极有可能参与此事的线索。于是,顺藤摸瓜,对林**展开询问。询问前,专案组通过印章比对发现了合同用印上的细微差异,有私刻公章的嫌疑。执法人员以此为突破进行询问,林**承认了私刻公章,冒用他人公司名义签订合同,承揽嘉兴生活垃圾的处置业务,邀约同伙共同出资购买了车牌号为浙C***30垃圾压缩车,挂靠在浙江某道路保洁有限公司,利用该公司与终端处置单位间的合作协议,将部分嘉兴生活垃圾以该公司名义运至临江发电厂焚烧处置等一系列事实(林**利用其它运输单位处置的行为另案处理)。
2019年4月28日,执法人员乘胜追击,对浙江某道路保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展开询问调查,其承认浙C***30垃圾压缩车挂靠在公司名下的事实,承认该车于2019年1月至4月以公司名义处置生活垃圾至临江发电厂,并提供期间公司代为支付4537.4吨垃圾处置费的银行流水记录及发票。
经查,2019年1至4月间,昆山某公司将嘉兴生活垃圾偷运至我市某,再交由林**处置。林**以浙江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昆山该公司签订合同,然后通过其挂靠在浙江某道路保洁有限公司的垃圾压缩车,以浙江某道路保洁有限公司的名义将嘉兴垃圾运至临江发电厂冒充本地垃圾送焚烧处置,共处置4537余吨。
(二)查办结果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浙江某道路保洁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处置生活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的规定。2019年8月11日,我局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本案调查中涉及私刻公章和合同诈骗等行为移送司法部门处理,目前,涉案人员林**已被提起公诉。8月底,我局将本案在内的4个处罚案件办理情况函告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请其对昆山某公司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回顾分析
(一)案情复杂程度高
本案牵涉多家公司,又有涉刑情形,存在多层法律关系。办案人员全程通过现场勘查、谈话笔录、银行转账流水印证、对比被询问人通话记录,书证材料辨析等多种方式,抽丝剥茧地形成完整证据链,最终才让案情水落石出。复杂的人物关联给整个案件调查增加了难度,对执法人员提出了较高的办案能力考验。
(二)取证困难考验大
我局开展调查时,违法运输处置行为已经结束,现场证据已基本难以取得。专案组调查人员耐心找到突破口,层层追查,反复印证,终于查清案情全貌。4个案件办理过程中共询问相关人员12人,制作询问笔录22份。通过这批案件的办理,大大提高了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的能力。
(三)分清主次追责准
本案虽由林**利用非法手段骗取垃圾处置合同,组织多辆垃圾运输车进行运输而起,但浙江某道路保洁有限公司在明知林**承接的是外地生活垃圾,仍以本公司名义将这些垃圾输送到临江发电厂焚烧处置,期间该公司未取得相应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应该由其承当相应的违法责任。我局对该公司进行处罚;对参与非法运输的其他公司另案处理;将林**伪造公章及合同诈骗,其它运输公司骗取财政支付等行为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将4个案件办理情况函告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责任分明,维护了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法律威严。
三、启示建议
一是现行法律对于城市生活垃圾异地处置缺乏规制,建议今后立法加以考虑。
二是未经批准擅自处置生活垃圾的处罚力度偏弱。《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规定处以3万元的罚款,以本案的违法情节,3万元罚款的违法成本明显偏低,不足以对违法行为人构成威慑。建议今后立法加大对该行为的处罚力度。
三是应加强对生活垃圾运输车辆的信息化监管力度。《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垃圾运输车辆应当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今后,我局要加强信息化管理,保证垃圾运输车辆动态全生命周期可查询、可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