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单位: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一、案情介绍
(一)案件调查
2019年11月15日,我局督察支队执法人员处理网络问政交办单时,在永嘉县某某固化消纳场的消纳登记中发现:当事人温州某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有未经核准将市区工地的建筑泥浆运输至永嘉县某某建筑泥浆固化消纳场擅自处置的行为。11月18日下午,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前来接受询问调查,承认其10月初至11月12日期间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将温州市仰双片区某工地产生的建筑泥浆运输至永嘉县某某建筑泥浆固化消纳场。11月21日上午,永嘉县某某建筑泥浆消纳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来队接受询问调查,指认当事人将建筑泥浆运往该消纳场固化消纳的事实,提供《永嘉县某某泥浆消纳统计汇总表》1份。11月22日,执法人员到温州市仰双片区某地块工地调查,11月25日下午,该工地施工方委托代理人前来接受询问调查,承认当事人运输的泥浆是从其工地运出。12月2日执法人员再次去温州市仰双片区某地块施工现场勘查,做现场勘查笔录,拍摄现场照片。
经查实,2019年10月6日至11月12日,当事人温州某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将市区仰双片区某工地建筑泥浆运至永嘉县某某建筑泥浆固化消纳场处置,共计25车次,1000立方米(湿方)。
(二)查办结果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当事人温州某某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的规定。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二、总结分析
本案是由处理一张网络问政交办单过程中发现查办的8个案件之一。特点是违法时间持续长(2019年10月6日至11月12日)、跨区域(温州市区至永嘉县)、涉及多家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消纳单位),调查取证难度大。执法人员通过公安端口摄像资料调取分析、市区在建工地走访、瓯江三桥夜班值守、永嘉县沿瓯江一线固化消纳点现场踏勘等方式,对市区建筑垃圾经瓯江三桥向永嘉方向违法消纳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排摸。通过建筑泥浆消纳场台账和监控平台资料倒查建筑泥浆消纳运输企业、建设(施工)单位泥浆消纳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追根溯源形成了完整的违法证据链,对相关单位做出行政处罚。
三、启示建议
一是随着城市化建设的快速推进,建筑废弃物处置消纳形势日趋严峻,各相关部门应形成合力引导扶持企业做好建筑废弃物的资源再利用,着力做好建筑泥浆的就地固化和水、泥、沙的分离工作,减轻刚性填埋和排放压力。
二是建筑垃圾违法处置类案件调查过程中,要注意对涉案各方都进行调查,互相印证,做到违法事实认定清楚,处罚得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