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18/2020-02039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0-05-2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综法发〔2020〕28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ZJCC56-2020-0002 |
各区(功能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局机关各处室(队),局属各单位:
现将《温州市区计划(定额)用水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5月21日
温州市区计划(定额)用水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控制用水总量,实行用水定额管理,提高用水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浙江省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温州市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温州市区取用城市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简称“用水户”)计划(定额)用水的核定、调整、考核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公共供水的计划(定额)用水管理工作。
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发展和改革、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按
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计划(定额)用水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用水量下达
第四条 计划(定额)用水实行动态管理,年度下达、季度考核,考核采用计划方式或定额方式。
第五条 计划方式主要适用于国家、省或市没有用水定额标准、用水结构不稳定、不具备定额考核条件的用水户。
计划用水量=用水户近三年加权用水量×(基础调整系数K1+奖励系数K2)。
正常取(用)水3年以上的用水户本年度计划用水量=[(大前年取水量×20%+前年取水量×30%+去年取水量×50%)×(K1+K2)]。
正常取(用)水2年以上未满3年的用水户本年度计划用水量=(前年取水量×30%+去年取水量×70%)×(K1+K2)。
正常取(用)水1年以上未满2年的用水户本年度计划用水量=去年取水量×100%×(K1+K2)。
新增以及用水未满1年的用水户,参考设计用水量、实际用水量等因素核定计划用水量。
第六条 定额方式主要适用于国家、省或市发布有用水定额标准、用水结构相对稳定、具备定额考核条件的用水户。
定额用水量=∑(考核指标数量×定额值)×(基础调整系数K1+奖励系数K2)。
第七条 基础调整系数K1根据水资源承载能力、供水能力以及用水情况确定。
奖励系数K2按下列条件累计计算:
(一)获得省级节水型企业(单位)称号,且在有效期内的,奖励系数为0.2;
(二)完成水平衡测试或节水评估报告,并按照测试报告要求完成整改,且在有效期内的,奖励系数为0.1;
(三)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量占总用水量10%以上的,奖励系数为0.05;20%以上的,奖励系数为0.1。
其中(一)、(二)两项不累计计算,奖励系数可根据节水管理需要适时修订。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的用水户,取消奖励系数K2。
(一)使用国家、省明令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或者设备的;
(二)欠缴超计划(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经催缴仍未缴纳的。
第三章 用水量调整
第九条 确需增加用水量的,用水户应当提出申请,说明增加的理由,经批准后方可按重新核定的水量用水。
需开展水量平衡测试或用水节水评估的用水户应在3个月内完成测评。测评的3个月内暂不执行超计划(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
第十条 用水量调整申请需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用水户因产品结构、产量、人员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实际用水量不足核定计划用水量70%时,应及时向计划核定部门汇报,城市节水主管部门有权根据用水户实际用水量及时调整用水量,用水户按新核定的水量用水。
第四章 征收与复核
第十二条 取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水户,实际用水量超过核定用水量的,超出部分除按规定价格交纳水费外,还需缴纳超计划(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
第十三条 计划方式考核的用水户,按下列标准缴纳:
(一)超计划用水量20%(含)以下部分,超出部分按对应的城市供水价格的1倍缴纳;
(二)超计划用水量20%以上、30%(含)以下部分,超出部分按对应的城市供水价格的2倍缴纳;
(三)超计划用水量30%以上部分,超出部分按对应的城市供水价格的3倍缴纳。
第十四条 定额方式考核的用水户,按下列标准缴纳:
(一)超定额用水量30%(含)以下部分,超出部分按对应的城市供水价格的0.5倍缴纳;
(二)超定额用水量30%以上部分,超出部分按对应的城市供水价格的1倍缴纳。
(三)“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实行用水定额管理的企业,超定额用水量30%(含)以下部分,超出部分按对应的城市供水价格的0.6倍缴纳;超定额用水量30%以上部分,超出部分按对应的城市供水价格的1.2倍缴纳。
第十五条 用水户应在收到超计划(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缴款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超计划(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缴入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
对超计划(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缴款通知书有关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城市节水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六条 超计划(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收入主要用于节水技术研究、开发、推广,节水规划、用水定额编制,节水培训、宣传,节水设施建设,水平衡测试和用水节水评估补助等节水管理工作;不得用于人员经费支出。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超计划(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八条 用水户应加强用水管理,建立健全用水管理制度,落实专人具体负责计划用水工作,按要求做好用水工作统计,建立用水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
第十九条 用水户应当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或节水评估,合理评价用水水平。经测试或评价不符合节水要求的,应及时整改。
年用水量2万立方米以下的用水户,每5年进行一次节水评估;年用水量达2万立方米以上的用水户,每3年进行一次节水评估;年用水量达5万立方米以上的用水户,每5年进行一次水量平衡测试;年用水量达10万立方米以上的用水户,每3年进行一次水量平衡测试。
水平衡测试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方法和规程。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省级节水型企业(单位),是指达到省级节水型企业(单位)的评价办法或者标准要求,由省建设厅或省经信委评审、验收通过并发文的企业(单位)。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水量平衡测试,是指以企业(单位)为主要对象,通过对用水系统(包括其子系统)实际测试确定其各用水参数的水量值,根据其平衡关系,分析用水合理程度。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市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此件主动公开)
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
2020年5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