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5月22日印发,为更好让大家理解《管理办法》有关内容和精神,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在适用的《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系2016年制定,历经《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温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温政发〔2019〕7号)修订,《管理办法》中有关征求意见、施行日期、备案要求、建议答复、评估清理等有些不符合现在的规定,有些内容规定不全,亟需对《管理办法》予以修订。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温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温政发〔2019〕7号)等规定,我局于2020年3月启动对《管理办法》修订程序。经过深入调研,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反复讨论修改后,4月初形成《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草案)》初稿。2020年4月1日向各处室(队)、局属各单位征求意见,截至4月7日各单位无反馈意见。2020年4月2日至2020年4月13日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4月13日网上无反馈意见。4月14日完成《管理办法》送审稿。
二、出台目的
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五章三十三条,由总则、起草、审核、决定和公布、监督管理五个部分组成。
(一)总则部分明确《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对规范性文件的定义、制定机关和制定程序、处室分工和简易程序进行规定。明确起草单位(各处室)、政策法规处、办公室的不同职责。明确代为起草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与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配套的相关制度、提请市政府批准以本单位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按照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管理。
(二)起草部分明确起草阶段的各项程序要求,分为启动、文本起草、征求部门意见、公开征求意见、征求专家意见、征求企业和行业协会及商会意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或性别平等咨询评估等。公开征求意见应当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渠道公布规范性文件文本,期限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属于局重大行政决策项目的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对起草说明、政策解读的内容进行细化,规定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对施行日期作出专门规定,明确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10年;暂行、试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2年;简化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1年。
(三)审核部分对报送政策法规处审核的规范性文件材料进行细化,明确政策法规处的审核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制定机关的法定权限、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增加政策法规处应当对规范性文件在合理性、可行性及文字技术等方面存在问题,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的内容。明确合法性审核时间为10至15个工作日。
(四)决定和公布部分规定通过合法性审核的规范性文件,由政策法规处统一编号后报审,明确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规定集体讨论决定后不同的后续处理情况,明确规范性文件印发后,在7个工作日公布,同时公布政策解读或者以视频、图表等方式进行解读。
(五)监督管理部分要求政策法规处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市政府备案审查部门报送备案。根据本市地方性法规授权制定的配套规范性文件,30日内向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对备案审查部门的审查意见应当在15日内书面回复处理结果;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审查建议应当在60日至90日内答复。每隔两年组织规范性文件清理。
四、适用范围、期限
《管理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温综法发〔2016〕36 号)同时废止。
温综法发〔2020〕27号关于印发《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