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单位: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一、案情介绍
(一)案件调查
2019年7月15日,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宜山中队在辖区内巡查时,发现在宜山镇宜山大道靠近龙金大道处有用三轮车、水马围栏等私设路障情况。执法队员立即调查找到当事人吴某告知其违法行为并发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整改,吴某到期拒不整改,宜山中队予以立案查处。
(二)查办结果
为恢复城市道路秩序,宜山中队组织人员清理了道路障碍物,并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修筑出入口、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明火作业、设置路障;(二)在道路上打砸硬物,碾压、晾晒农作物和其他物品;(三)车辆载物拖刮路面,履带车、铁轮车以及超重超长超高车辆擅自在道路上行驶;(四)在道路上排放污、废水,倾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堆放、焚烧、洒漏各类腐蚀性物质;(五)在道路上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以及从事生产、加工、冲洗等有损道路的各种作业;(六)机动车在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停放以及在人行道上行驶;(七)在道路、路肩和道路两侧挖掘取土;(八)偷盗、收购、挪动、损毁管线、窨井盖等道路附属设施;(九)其他损坏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宜山中队根据该办法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对其作出罚款39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总结分析
城市道路是城市的基础设施,个人和单位都不得擅做他用,私设路障的行为不可取。在本案中,当事人吴某为一己私欲违反市政公用管理类设置路障的行为,严重影响道路车辆通行,存在极大安全隐患。根据《温州市综合执法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的规定,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宜山中队对其作出了罚款3900元的处罚。
三、启示建议
在文明城市创建之际,希望广大市民、商家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共环境,不要为了一己私利占用、损坏公共资源,破坏公共设施。设置路障不仅破坏公共秩序,也给市民出行带来不便、存在交通安全隐患。宜山中队执法人员将加大巡查执法力度,对私自设置路障等现象,一经发现,将严格依法按照《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坚决清除,绝不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