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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定了,5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2020-03-26 08:5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温州发布

 为了防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人民生活环境和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近日,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温州市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对温州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防治做出了明确规定。《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了更好地让大家理解《办法》有关内容,

  小布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来看看吧!

  问

  什么是建筑施工噪声?

  《办法》明确了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其他专业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但是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室内装修装饰产生的环境噪声除外。

  噪声污染,是指建筑施工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问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有哪些?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问

  关于夜间施工,《办法》有哪些具体规定?

  《办法 》规定,除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外,禁止夜间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情形:

  列入国家、省及本市民生实事项目等重大工程,夜间不施工无法按时完成工程任务的;

  国家、省及本市人民政府组织或者同意实施的重大活动所需工程,夜间不施工无法按时完成工程任务的;

  建筑施工作业必须使用的车辆(船舶)因交通管制只能在夜间出入施工场所作业的,但临时性交通管制的除外;

  为减少对道路通行的影响,必须在夜间进行道路日常养护维修施工作业的;

  国家、省及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建筑施工单位以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为由要求出具夜间施工证明,工程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认符合国家、省及本市民生实事项目等重大工程,夜间不施工无法按时完成工程任务的情形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出具证明,并通过网上公示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至少提前24小时在施工场所及其周边住宅区和其他受影响区域的显著位置张贴夜间施工证明的公告,并严格按照证明载明的要求进行施工。夜间施工证明应当载明建筑施工作业时间、作业内容、作业方式以及减少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防范措施要求。

  问

  对纳入声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建筑施工单位有哪些要求?

  纳入声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噪声污染监测设备并保证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纳入声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本单位名称、建筑施工噪声超标排放情况、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和施工场所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投诉受理渠道等有关信息。

  问

  对违反规定的施工行为有哪些惩罚措施?

  《办法》针对施工单位拒绝检查、夜间违规施工等行为分别明确了具体的罚款数额。

  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建筑施工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单位拒绝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建筑施工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建筑施工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筑施工单位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