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工作动态  > 工作动态

《温州城市绿化实施细则》,4月15日起生效,详细解读来了!

发布日期:2020-03-20 12:1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温州发布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近日,温州印发《温州城市绿化实施细则》(下称《细则》),将对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提出具体执行规定。

《细则》自2020415日起实施,有效期10,《温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温政令〔2011129号)同时废止。

为了更好地让大家理解《细则》有关内容和精神,小布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一起来看看吧!

一制定背景与目的

我市现行的绿化法规体系包括《城市绿化条例》、《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和《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其中地方性法规《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规定了我市城市绿化的目的和作用、绿化行业的主要工作职责、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权利和义务自正式实施以来,在维护我市城市绿化工作正常运作方面起到很大的作用。但城市绿化实际工作中涉及的环节和部门较多,且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实施均必须从实际出发才能出成效。

    本细则拟解决附属绿地指标、绿化易地补偿、绿化建设过程监督、立体绿化政策、城市绿地地下公共空间开发等具体实施问题;

      确立绿化易地建设补偿机制、公共绿地公示备案机制、居住区附属绿地公示机制等制度。

        适用范围、期限

        《细则》适用范围同《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活动。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以及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镇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活动,按照本细则有关城市规划区的规定执行。

        《细则》自2020415日起实施,有效期10年。

        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

        《细则》由总则、规划和建设、保护和管理、附则4部分组成,其中总则3条、规划和建设14条、保护和管理13条、附则1条,全文共有31条。

        关于城市绿地系统

        专项规划和海绵城市建设

        《细则》第四条明确专项规划的具体实施部门:依据国家、省和本市国土空间规划指引,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审查核对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

        绿地系统专项规划是由人民政府组织,规划和绿化共同编制。为便于具体工作推进,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三定方案,本条进一步明确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详细分工和职责。按照专项规划有专业部门牵头编制,规划部门报送审批的原则,本条明确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为牵头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送人民政府批准。

        1细则》第五条对我市的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规定:

        新建、改(扩)建公共绿地,其下沉绿地比例不宜低于30%;道路透水铺装比例不宜低于60%,不透水下垫面径流控制比例不宜低于90%。且应按照其他已批准相关规划要求接纳周边区域降雨径流。

        2细则第六条,新建、改(扩)建公园绿地,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地块内绿化种植面积占比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园设计规范,不低于百分之六十五,且乔灌木垂直投影面积比例不低于绿化种植面积的百分之七十。

        游园地块内绿化种植面积占比宜不低于百分之六十五,兼具人流集散功能的,不低于百分之六十。

        社区公园、游园(含河道公共绿化带)绿地范围内允许兼容设置小型市政类设施、公共停车场、体育健身等设施。兼容后整个地块内绿化种植面积比例应符合《公园设计规范》规定。

        关于其他河道两侧

        公共绿化带宽度

        3《细则》第七条规定了其他河道两侧公共绿地建设控制标准。

        除历史文化风貌区域、安全需要等特殊情况以外,城市主要景观河道或者河道宽度在二十米以上的河道堤防外每侧不小于二十米;河道宽度十五米以上二十米以下的河道堤防外每侧不小于十米;河道宽度十五米以下的河道堤防外侧不小于五米的标准执行。

        温瑞塘河保护区内的新建、改(扩)建河道两侧公共绿化带按照《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条第一款执行。

        关于附属绿地率指标和

        城市绿化补偿费

        4《细则》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了新建、改(扩)建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率建设标准及计算规则及立体绿化折算标准。

        规划新建居住用地绿地率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规定执行。

        旧城改造区和按照规划成片改建、扩建居住区的绿地面积应根据原审批和实际现状进行补充,绿地率可降低五个百分点;

        规划新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绿地率不应低于百分之三十五,旧城改造区可适当降低;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绿地率不应低于百分之二十;

        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绿地率按照规划条件确定的绿地率实施,其中工业园区外新建工业用地绿地率宜为百分之二十,产生有害气体污染工厂的绿地率不应低于百分之三十;

        新建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绿地率不应低于百分之二十;其中,地面主干道路红线内的绿地面积不低于道路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二十,其他地面道路红线内的绿地面积不低于道路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十五;

        公用设施用地绿地率按照行业标准执行;

        在历史文化街区(风貌保护地段)和优秀历史建设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在不减少原有绿地面积的前提下,可对绿化的位置进行优化。

        建设项目附属绿地计算规则及立体绿化折算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标准《建筑工程面积计算和竣工验收综合测量技术规程》(DB33/T 1152-2018)执行。

        5第十二和第十三条规定了城市绿化补偿费的收取条件和收取标准。

        在规划许可阶段,除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未能达到规划条件确定绿地率的,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项目方案审查时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审核确定。

        取得审核确认后,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前,按照所缺的绿地面积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

        建设项目每平方米绿化补偿费由项目建设同期同区位或相近区位每平方米的出让土地价格均价和该项目每平方米绿化工程费用两部分组成,国家和省对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次规定中特别强调城市绿化补偿费按照等量地价收取费用,可以保障在进行易地绿化建设时,征用或购买一定量的用地用于绿化建设。

        绿化补偿费包含两部分:地价和绿化工程造价两部分。地价由项目建设同期同区位或者相近区位每平方米的出让土地价格均价确定,该项目每平方米绿化工程造价按照其项目所批概算中的绿地单方造价确定。

        关于立体绿化和

        地下空间利用开发

        6《细则》第十四条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和《温州市立体绿化技术导则》对屋顶绿化等立体绿化的规划建设作了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国有公共建筑的,应对高度不超过24米的平屋顶实施绿化,屋顶绿化面积应占其24米以下平屋顶可绿化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符合条件的屋顶绿化可按照《建筑工程面积计算和竣工验收综合测量技术规程》(DB33/T 1152-2018)折算绿地率。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快速路、轨道交通、立交桥和过街天桥,以及道路护栏(隔离栏)、挡土墙、防汛墙、BRT站台等公共设施,符合相关规范适宜立体绿化的,应当实施立体绿化。

        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上述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时,应当按照本条前两款的规定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鼓励适宜立体绿化的工业建筑、居住建筑以及除本条第一款以外的公共建筑等其他建筑,实施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

        7《细则》第十五条结合本市实际和其他城市的做法规定了本市城市绿化的地下空间利用开发。

        城市绿地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涉及城市绿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开发利用城市绿地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有关建设规范,不得影响树木正常生长和绿地使用功能。公园绿地地下空间露出地面的建筑物、构筑物与公园绿地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占地面积之和,应符合《公园设计规范》及浙江省有关规定中相关内容。

        在公园绿地内进行地下设施建设的,地下设施顶板应当低于室外地坪1.0米以上,且上缘覆土层厚度不应低于1.5米,并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技术规定。

        8《细则》第二十五条对立体绿化的保护管理进行了规定:

        按规定抵扣绿地率的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立体绿化及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

        因立体绿化所依附的建(构)筑物改建、扩建、修缮等确需临时占用、拆除立体绿化而降低原审批绿地率指标的,应当在占用、拆除前向属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占用手续,并在改建、扩建、修缮完成后及时恢复立体绿化。

        关于绿化建设质量过程监管

        9《细则》第十六、十七条,对城市绿化工程的建设方面作了详细规定。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法律、法规有资质要求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监理企业应具备与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相匹配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资金、设备等条件,并遵守工程建设相关规定。

        新建、改(扩)建城市绿化工程,依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需要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关于附属绿地的测验核实备案和

        竣工核实备案

        10《细则》第十八、十九条对附属绿地的测验核实备案和竣工核实备案进行了相关规定:

        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许可证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完工后,应经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竣工测绘后经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实。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3个月内将附属绿化工程规划面积测绘核实报告抄送同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录入城市绿化管理信息系统。

        测绘核实时,建设工程项目绿地面积少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指标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附属绿化工程规划面积测绘核实报告,按照《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征求县级以上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后参照本细则第十三条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

        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备案后3个月内,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备案情况抄送同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录入城市绿化管理信息系统,并将绿地建设成果在政务网上进行公示。

        关于公共绿地的验收、

        竣工备案入档公示和移交

        11第二十至二十三对公共绿地的验收、录入信息系统及公示、移交和养护确定等事项进行了规定:

        城市绿地工程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公共绿地建设工程竣工时,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后续接收管理养护单位作为业主代表参加验收。

        公共绿地竣工备案后,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竣工备案情况抄送同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录入城市绿化管理信息系统,并将绿地建设成果在政务网上进行公示。

        公共绿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约定的施工养护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公共绿地工程建设移交申请;

            公共绿地工程建设资料;

              实物移交清单。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评估和移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和移交手续。存在质量缺陷的,须整改到位后方可办理移交。移交前的养护管理及相关经费由建设单位负责。

                移交的公共绿地由市、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绿地养护等级,依法确定养护管理单位,由财政部门落实养护经费。

                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市场化维养的城市绿地,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按照规定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养护单位。

                因绿道、景观道路、景观河道等建设而退让的居住、单位等附属绿地,经产权单位同意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养护的,属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接管,由财政部门落实养护经费。

                关于古树名木

                12第二十八条为古树名木补充条款,对古树名木保护作了相应规定:

                严禁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的,必须经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属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动态监管和普查更新机制;积极开展树龄五十年以上古树名木后备资源普查、建档、挂牌并确定保护责任单位或负责人。

                关于绿化信息平台建设

                13第二十九条至三十条对绿化信息平台建设和共享、绿化建设和养护的监督检查等相关内容进行了规定: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更新城市绿化管理信息系统,健全城市绿化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城市绿化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相关信息。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城市绿化相关信息。

                各单位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绿化资源核查和普查时,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对破坏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行为的投诉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