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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乐清市查办吴某某绿地内停车案

发布日期:2020-01-03 15:2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承办单位: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件(活动)基本情况】

2019年2月20日9时35分 ,虹桥中队执法人员在处理举报投诉中发现当事人在浙江省乐清市虹桥镇虹桥第一中学北侧围墙外东排河南岸绿地内停车。中队经初步调查后,于2019年2月28日报中队负责人批准依法予以立案查处。                                             

【案件(活动)办理(开展)过程】

2019年2月20日9时35分,执法人员到虹桥第一中学北侧围墙外东排河南岸绿地现场勘查发现:绿地上停放车辆牌照为沪C69BA8,占用绿也面积7.92平方米(长4.4米,宽1.8米),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对现场拍照取证。2019年2月26日我局向虹桥交警中队调取车辆牌照为沪C***A8的车主信息,并电话通知当事人来队接受调查。2019年2月27日因当事人未主动配合调查也未提供相关身份信息,执法人员到虹桥派出所调取了当事人的相关身份信息,并于2019年2月28日再次联系当事人来队接受调查询问。2019年2月28日,当事人来队谈话接受调查,并承认其2019年2月20日7时20分在浙江省乐清市虹桥镇虹桥第一中学北侧围墙外东排河南岸有在绿地内停车的行为,停放车辆牌照为沪C***A8,占用绿地面积7.92平方米(长4.4米,宽1.8米)。

【案件(活动)办理(开展)结果】

该行为违反了《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2019年3月4日15时30分,执法队员依法向当事人吴某某送达《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乐综执告字[2019]第005-044号),并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期限。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2019年3月8日15时38分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乐综执罚字[2019]第005-044号),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并于2019年3月8日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办理(活动开展)成效与经验总结】

本案是一起车辆在绿地内停车,造成绿化破坏的城市管理案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存在不理解、不配合,通过部门间协作,即时查询车辆信息和身份信息形成合力,案件得到顺利查办,并且实现精确打击,有效保证了办案进程及质量,提高了当事人配合调查的积极性。                

【专家点评/ 编者点评】

本案因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而起。在执法人员耐心细致的普法宣传、相关部门的协助配合和足够充分的事实证据下,当事人从一开始的不理解拒绝接受处罚,到最后主动缴纳罚款,使得案件最终得到顺利查处。通过部门间的协助配合,有效提升了办案能力、提高了办案技巧和增强了执法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