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单位: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年10月30日15时50分,仙岩中队执法人员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当事人在瓯海区仙岩街道104国道与仙竹路交叉口处有涉嫌不按规定的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行为。2019年10月31日经中队批准,对该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19年10月30日15时50分,仙岩中队执法人员经对现场进行勘查取证后,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向当事人发放谈话通知书。2019年10月31日,当事人法人代表来队谈话接受调查,并承认其2019年10月30日15时50分在瓯海区仙岩街道104国道与仙竹路交叉口处有不按规定的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的行为。
一、案情介绍
案件调查
2019年10月30日15时50分,当事人所属一辆车牌号为浙C***27的重型自卸货车自北向南运输建筑垃圾行驶到瓯海区仙岩街道104国道与仙竹路交叉口处有发现,由于快接近下班高峰,瓯海大道车辆太多不好走,而且改签的话要几天,工地催的又紧,没办法只能走104国道,其运输路线与核准的运输路线不相符,其车载建筑垃圾约18立方米。该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不得沿途丢弃、遗撒、随意倾倒。违法性质为:不按规定的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证据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违法照片2份4张,证明当事人运输建筑垃圾的现场情况;《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建筑垃圾处置准运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不按规定的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的事实;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运输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二)查办结果
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不按规定的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现参照《温州市综合执法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序号第十三号:不按规定清运10立方米以内罚款1000元,每增加5立方米增加罚款500元。鉴于当事人处置的建筑垃圾方量为18立方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总结分析
仙岩中队对运输建筑垃圾的行为管理很严格,建立规范的巡查制度。正是因为平时管理规范,巡查力度够强,才能及时发现违规清运建筑垃圾的行为。本案,当事人温州市某某环卫运输有限公司第一次不按规定路线清运建筑垃圾就被我中队执法人员发现并立案查处,有利地震慑住违规清运垃圾的行为。
本案调查笔录详细,对当事人不按规定路线清运建筑垃圾的具体情形:工程所在地、有无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原来路线、总的运输方量等都进行了详细的询问。当事人信息、车辆信息、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等证据资料详实,形成严密的证据链。
启示建议
建筑垃圾类的案件的及时发现查处,离不开中队执法人员的巡查。有效的巡查制度是发现违规行为的重要手段,在主要道路定人定时长效管理是关键。另外,针对运输建筑垃圾单位审批意识不强,抱着侥幸心理没有及时改签运输许可证的行为,我局要加强宣传,预防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