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单位: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件基本情况】
2019年5月20日下午,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机动二大队执法人员在巡查管理中,发现鹿城区七都大道辅道与瓯江路交叉口处路面有大量建筑垃圾(土方)遗撒路面,现场未见违法车辆,执法人员随即对现场进行勘查取证,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于当天调取路面监控视频确认违法车辆,锁定发生遗撒的车辆为温州市某某环卫运输有限公司所属。2019年5月27日经大队批准对当事人涉嫌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5月20日14时20分许,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机动二大队执法人员在巡查管理中发现:鹿城区七都大道辅道与瓯江路交叉口处路面有大量建筑垃圾(土方)遗撒路面,现场未见违法车辆。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并对现场拍照取证。随后执法人员调取了当日的路面监控,发现疑似牌号为浙C***11号的运输车途经该路段时,车辆在刹车减速过程中,车厢内土方受惯性影响从车厢顶棚两侧的缝隙大量泄漏,遗撒路面,导致路面污染,污染面积计4平方米。经查询违法车辆的登记信息,初步确定浙C***11号运输车登记所有人为:温州市某某环卫运输有限公司。2019年 5月27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发放谈话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前来接受调查处理。2019年5月29日,当事人受委托人来队谈话接受调查,在执法人员出示现场照片及视频监控后,当事人以视频监控所拍摄的牌照比较模糊为由,拒不承认违法车辆是其公司所有,并且拒绝谈话调查。为进步查实违法行为,执法人员进一步调取了浙C***11号的运输车当日GPS车辆运行轨迹以及该车相关的建筑垃圾处置准运核准审批资料,结合车辆运行的详细路线及时间节点,调取了运行路线途经的其他视频监控,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坐实浙C***11号运输车沿途遗撒建筑垃圾的违法事实。2019年 6月25日,执法人员再次通知当事人来队谈话接受调查,向当事人受委托人员出示调取的证据资料,在铁证面前,当事人最终承认其所属的浙C***11号的运输车在2019年5月20日,途径七都大道辅道与瓯江路交叉口处有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行为,并配合执法人员完成谈话调查。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6月28日,执法人员在调查终结后,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与鹿联创发[2018]1号文件《关于开展鹿城区城市管理“严管重罚”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中有关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相关规定,提出建议对当事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的处理意见。2019年7月26日,执法队员依法向当事人温州市某某环卫运输有限公司送达《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案件拟作出的处罚结果,以及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和期限,当事人受委托人员当场表示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在送达回证上签收。同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办理成效与经验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车辆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案件,该类违法行为不仅会污染城市道路,形成扬尘,导致大气环境污染,还会影响途经该路段的车辆的正常通行,并带来交通安全隐患。因此,该类违法行为是机动二大队在渣土运输监管领域重点查处的一类,但该类案件往往存在违法车辆逃离现场,违法主体难以查明的困难。随着道路监控系统的不断完善,与公安、交警部门之间的证据调查机制逐步建立,为执法人员开展“非接触性执法”提供了有效的硬件与制度保障,该类案件的证据采集、主体认定不再是难题。即便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然存在侥幸心理,试图不承认违法事实,不配合谈话调查,但通过“非接触性执法”的执法新模式,采集到有效的视听资料、现场证据和相关技术检测数据,形成可以相互印证并且完整的证据链后,即使是在当事人不配合调查的情况下,依然可以在当事人“零口供”的情况下完成整个违法行为查处。因此,“非接触性执法”是常规执法手段之外的一种补充,尤其是为一些需要事后倒查的违法案件的调查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极大的提升执法效率,同时也可以避免执法矛盾,维护执法权威,切实提升“文明执法”成效。
【启示建议】
“非接触性执法”的开展与推进,可谓是现代信息技术在执法领域的深入应用,为执法方式方法创新提供了更多可能,拓宽了执法方式,提高执法过程证据收集水平。“非接触性执法”在执法调查取证环节对执法人员提出了更高标准的要求,执法人员需要从注重现场取证转变为以信息技术手段为主,依法收集影像数据,准确还原当事人违法事实和现场情况。在不依托当事人调查询问笔录认定案件事实的情况下,执法人员需要更加及时的搜集视听资料、有关证人证言、查询相关行政许可、登记资料等等相关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确保在“零口供”的情况下,依然能够完成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本案可谓是“非接触性执法”在道路扬尘整治方面相关违法行为查处的一次成功实践,将现代科技和信息技术手段充分融入执法办案中,提高了执法办案效率,积累了办案经验,为推进“非接触性执法”工作开展提供了典型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