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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瓯海区查办温州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案

发布日期:2020-01-03 15:04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承办单位: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年7月31日9时30分,瓯海执法局机动三中队执法人员在举报处理中发现:当事人温州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南白象街道梧田新区某某地块有涉嫌未经批准擅自取水行为,现场负责人未能出示取水许可证。2019年8月6日经中队批准,对该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19年7月31日9时30分,机动三中队执法人员经对现场进行勘查取证后,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五日之内整改到位,向区水利局窗口递交相关补办手续材料补办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同时向当事人发放谈话通知书。并向当事人发放谈话通知书。 2019年8月2日,当事人来队谈话接受调查,并承认其2019年7月31日9时30分在南白象街道梧田新区某某地块有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行为。            

一、案情介绍

(一)案件调查

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机动三中队队员于2019年7月31日上午9时30分前往当事人温州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瓯海区南白象街道梧田新区某某地块调查,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取水证的情况下,在临近的横河后河设置取水平台取水使用。取水管道为消防管,直径约为100mm,日取水量约在10立方米/日。当事人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二)查办结果

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取水10立方米/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 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并参照《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序号第103项之规定:日取水量在500立方米以内罚款2万元。鉴于当事人已于2019年8月27日取得取水许可证,完成整改,符合《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有关从轻处罚的情形,决定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1. 总结分析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中队队员先从河边取水管道排摸,分析并排出其他附近工地,最后锁定当事人所属工地。但在日取水量的计算问题时,因该工地取水用于保证作业楼层的消防管道水压恒定并非用于搅拌混凝土,与其他可按混凝土水量配比计算出用水量的情况有所不同。后以消防管道管径为计算半径(0.1米),平均每层层高为3米,整个工地共计13幢商品房,施工进度均在九层楼左右,可得该工地日取水量约在10立方米/天,解决了日取水量界定的问题。当事人也在督促之下于行政处罚现行告知书送达之前,完成取水证办理,凭借取水量较小和及时整改到位两项得以减轻处罚。

  1. 启示建议

不同于工厂、工业区某些特定用水企业,对于取用地表水需经过审核批准流程较为熟悉,建筑工地擅自取水的情况较为普遍,且工地用水情况较为复杂,存在用水量难以计算的问题。因此在日后的执法行动开展过程中,工作人员不仅要注重执法效率,同时也要做提前好相关取水手续的宣传及办理督促,减少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摩擦。争取以提醒监督代行政处罚,进一步完善城市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