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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某物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破坏草坪、绿篱、花卉、树木、植被案

发布日期:2019-07-02 16:5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一、基本案情:

2018年5月24日15时0分,三垟中队执法人员在巡查管理中发现:当事人温州某物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驾驶员在三垟街道王桥家园E11号西侧驾驶牌号为浙C***06的货车倒车时,因操作不当撞断了人行道上的行道树。该行道树是樟树,树的直径12CM,树长4.5米。2018年5月25日经中队批准,对该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18年5月24日15时0分,三垟中队执法人员经对现场进行勘查取证后,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向当事人发放谈话通知书。2018年5月25日,当事人来队谈话接受调查,并承认其2018年5月23日17时0分在三垟街道王桥家园E11号西侧人行道有破坏草坪、绿篱、花卉、树木、植被的行为。证据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和现场违法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破坏行道树木的现场情况。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破坏行道树木的事实及经过。法定代表人陈俊华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2018年6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案件处理结果通知书。

二、法律适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依据《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理情况

鉴于当事人已经在规定期限内对行道树进行补植,并整改完毕。当事人补植的树木规格和树种符合要求,故未造成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依据《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故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四、案件评议

本案的焦点在于如何适用处罚裁量。依据《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恢复原状。经了解当事人有积极整改的意图,但因为补植行道树专业性强,至人员经多方联系,找到了该路段行道树养护单位的工作人员,促使养护单位代当事人补植相同规格、相同种类的行道树,并由当事人支付相关费用后,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