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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18/2019-01270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 2019-05-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环发〔2019〕28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在高考、中考期间加强环境噪声
监督管理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9-05-27 08:58 访问次数:

为了在高考、中考期间给考生创造一个安静的学习和休息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在高考、中考期间2019年5月 25 日至6月17日),各地要按国家有关环境噪声标准对各类环境噪声进行严格控制。

(一)在城市市区、城镇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的单位,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环境噪声防治措施,严格控制夜间(22时至次日6时)建筑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上需要夜间连续作业的,必须凭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并公告附近居民。

在高考、中考时间(6月7日至8日, 6月15日至16日),位于各考点附近的建筑工地必须停止有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各考点附近禁止划龙舟;6月6日、7日、14日、15日20:00至次日8:00各类工地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夜间建筑施工。

(二)严格控制机动车船噪声扰民,夜间不得在居民住宅区及附近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运输装卸作业。

(三)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边界噪声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四)居民住宅及其附近的机械、修理等工场在高考、中考期间近一个月内,不得在18时至次日7:30时进行对周围有噪声污染的作业。

(五)机关、学校、社区、广场要严格限制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其它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六)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和使用时间,高考、中考期间禁止使用影响考生学习、休息的超标噪声源。

(七)在高考、中考期间近一个月内,不得于18时至次日7:30时在居民区内进行对周围居民和考生有噪声污染的房屋装修作业。

(八)船舶在内河航行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声响信号。高考、中考期间,严禁船舶驶入临河考点附近水域。

二、各县(市、区、功能区)生态环境、教育、公安、住建综合行政执法、海事等部门在高考、中考前一周内,要组织联合检查组对各考点周围的建筑施工工地及产生噪声扰民的重点单位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在高考、中考时间要组织人员对考点附近进行巡视,发现噪声干扰考场的现象立即予以制止。考点学校也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学校周边环境状况,协助做好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功能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除未划转相关职能外)在高考、中考期间要加强对建筑施工噪声、娱乐场所经营等商业活动噪声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查处。

各级公安部门在高考、中考期间(尤其在夜间)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及时查处违反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法律规定的行为。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学生高考、中考学习及考试期间群众举报的噪声环境污染行为必须从速进行查处。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罚。

三、各县(市、区、功能区)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在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上公布举报电话,依靠群众力量对高考、中考期间产生的环境噪声加强监督。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举报电话: 12345(12369 )

温州市教育局举报电话: 88638072、88636388

温州市公安局举报电话:110

温州市住建局举报电话:88869119、12345

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举报电话:96310、12345

    温州海事局举报电话:88150008、88197195(夜间)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温州市教育局

 

 

 

温州市公安局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温州海事局

      

                               2019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