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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某户外运动用品店在绿地内停车案

发布日期:2019-04-22 16:47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1.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1日上午,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辖区中队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温州市鹿城区瓯江路外滩国际公馆对面望江公园站牌边绿化景观带内停放有Hellobike共享单车。执法人员立即对现场进行勘查并拍照取证,经测量,停放的共享单车占用绿地面积为长7.8米、宽1.5米,计11.7平方米,执法人员向市政公用科调取了该处图纸,显示该处为绿化景观带。当日,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18年3月23日,受委托人到辖区中队谈话接受调查,提供了物流运输外包协议复印件,并承认其2018年3月1日在温州市鹿城区瓯江路外滩国际公馆对面望江公园站牌边绿化景观带内有在绿地内停车的行为。本案证据有: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4份,证明现场情况;2、《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绿地内停车的事实;3、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物流运输外包协议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及主体资格。2018年3月1日,执法人员口头责令当事人立即清理停放在绿化带内的单车,当事人当天已整改,后经执法人员长时间观察,在该处无单车停放,分别于2018年3月27日、3月28日拍摄整改照片。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2018年3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2018年4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于2018年4月13日缴纳罚款。

二、法律适用:

本案当事人违反了执法领域中园林绿化类,在绿地内停车。依据《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三)在绿地内挖坑取土、堆物、停车、放牧、动用明火、开垦种植、倾倒废弃物。此条明确禁止在绿地内停车。

三、处理情况

依据《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当事人的违法情节较轻且已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从轻处罚。参照《温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第九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10%从轻处罚。故依据《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玖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案件评析

本案的焦点之一是违法主体的确认。涉案共享单车的所有人是上海某网络有限公司,但其与本案当事人签订了一份物流运输外包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在调度车辆运行过程中因未能遵守适用法律法规而导致任何性质的罚款有承包方即当事人自行承担,故确认本案的违法主体是物流承包方。

本案的焦点之二是对绿地的范围的确认。就日常老百姓可能认为,绿地仅仅是指有绿化草皮或是花草灌木等所处范围。实际上绿地范围应以具体规划范围来确认,不仅包括绿皮或是花草灌木,也应该包括绿地附属设施。故本案中,共享单车虽是停放在绿化隔离带上,但经查询也是属于绿地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