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7年9月24日15时30分许,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五马中队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滕**在温州市环城东路绿景大厦经营温州市鹿城区某某餐饮店,营业面积273平方米,其中厨房面积30平方米,厨房设有一灶两眼炉灶和1灶1眼炉灶各一台,并设有油烟净化器和污水处理设施。绿景大厦为商住综合楼,1-3层为商用房,4-31层为住宅楼。执法人员经对现场进行勘查并拍照取证后,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现场口头通知温州市鹿城区某某餐饮店(经营者:滕**)到五马中队接受谈话调查。
2017年9月25日经批准,对该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17年9月25日,滕**到五马中队谈话接受调查,出具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号:2017*********7)并承认其2017年3月1日起在温州市环城东路绿景大厦在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内新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行为。同日,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温州市鹿城区某某餐饮店(经营者:滕**)送达《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自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停止从事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项目。
2017年10月9日,执法人员赴现场复查,现场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拍摄现场照片,发现该店仍处营业状态。
2017年11月3日,执法人员调取该大楼总平面布置图。
2017年11月27日,执法人员调取该大楼一层平面图、五~三十一层平面图。
2018年2月9日,执法人员调取该大楼局部一层平面图。
2018年3月2日,执法人员调取了该大楼地下室、一层、二层、三层平面图。
2018年3月22日,执法人员向滕**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
2018年5月8日,执法人员在温州市鹿城区某某餐饮店经营点留置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8年5月17日,温州市鹿城区某某餐饮店(经营者:滕**)缴纳了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肆佰元整。
二、法律适用
本案中,温州市鹿城区某某餐饮店(经营者:滕**)的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领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三、处理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在《温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之后才实施,而该店已安装环保设施且办理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备案,因此参照《温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附件1中关于“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即“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内罚款5千元,每增加10平方米增加罚款300元”。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温州市鹿城区某某餐饮店(经营者:滕**)七日内停止从事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项目,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肆佰元整。
四、案件评析
本案中,滕某某2017年3月1日起在温州市环城东路绿景大厦某幢某室经营温州市鹿城区某某餐饮店的事实已经存在,该店经营中产生油烟且排入环境,争议焦点为该店所在的绿景大厦是否为“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为此,执法人员先后多次调取图纸。第一次调取了该大楼总平面布置图,该图纸不能证明绿景大厦为“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第二次调取了该大楼一层平面图、五~三十一层平面图,根据图示,一楼为商业用房,五~三十一层为住宅用房,可以证明绿景大厦为商住综合楼,但是否配套设立了专用烟道,还需调取平面图方可看出。第三次又调取该大楼局部一层平面图,图中该店所在位置附近有一个“排烟气井”,但该“排烟气井”是否为大楼配套设置的专用烟道尚不明确。第四次调取了该大楼地下室、一层、二层、三层平面图,多层的平面图结合起来看,一层“排烟气井”在地下室的图纸相应位置也有“排烟气井”而二层三层相应位置都没有“排烟气井”,因此一层的“排烟气井”系为地下室车库所配套设置,不是为商业用房所配套设置的专用烟道。至此,涉案地点所在绿景大厦为“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终于证据充分,尘埃落定。
该案的借鉴和指导意义在于:不能仅凭图纸上有“排烟气井”,就认定为配套设立了专用烟道,还需要进一步查证,“排烟气井”到底是为何配套设立,是办公、酒店的走道排烟?还是地下车库的排烟?亦或是商业建筑的排烟?这需要结合本层、上下层、顶层图纸,现场建筑内外勘察,咨询设计机构,方可完成认定。
认定商住综合楼是否配套设立了专用烟道,是一个相当专业的综合判断的复杂过程,仅凭未受过专业培训的执法人员,很难完成该项工作,是否可以像噪音、油烟等检测一样,交由专业机构去进行鉴定出具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