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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公共绿地停车要受处罚

发布日期:2018-04-18 10:5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政策法规处

日前,执法队员多次发现有些车主直接把车辆停在绿化带上,损坏城市绿化。

针对此类现象,2017年10月31日温州市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专门作出规定: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三)在绿地内挖坑取土、堆物、停车、放牧、动用明火、开垦种植、倾倒废弃物。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例2018年3月1日施行以来,市综合行政执法系加强对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查处力度,发现多起在绿地内违法停车行为,执法人员现场勘查、拍照取证后,一般均会电话通知当事人立即改正,将车辆移走。截至4月18日,已立案7起,作出处罚决定2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