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救济行为。
二、行政复议机关
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就是行政复议机关,包括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未设立独立派出机构或最低一级的行政机关除外)。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上一级人民政府尚未设立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在上一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的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申请复议的范围
行政复议包括11类具体行政行为。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四、可以审查的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同时,一并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以下的规定进行审查。只要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
五、申请方式和期限
(一)申请方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国家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既可以以书面形式申请,也可以以口头方式申请。如果申请人采取书面形式提出复议申请,应当注意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的具体内容。行政复议申请书应有完整的内容和格式:(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3)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 (4)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机关的名称;(5)申请人本人签名、盖章,并注明申请的年、月、日。 对于口头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二)申请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法定途径和方式,准确地获得了具体行政行为已经作出并且了解到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的日期。
六、行政复议调解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七、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的行为后可以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该条规定并未采取“应当”这样的表述,因此,法律对于复议机关是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赋予了一定的裁量空间。虽然对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而言,复议机关在决定撤销行政行为的同时,如果明确责令被申请人重新针对申请作出行政行为,更有利于法律关系的明晰。但由于申请人的申请依然存在,因此即使被诉复议决定没有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被申请人仍然负有针对该申请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定义务。至于被申请人是否依法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并非被诉复议决定的合法性问题。
八、审理方式
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不需要开庭调查,也不需要当事人到庭辩论,只需根据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交的复议法律文书,与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关的笔录等案卷材料,以及行政复议机关收集的证据等复议材料进行书面审阅后,作出复议决定的一种审理方式。其意义在于一方面能够迅速了结行政争议,及时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体现了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特点,不必搬用司法机关办案的程序,避免使行政复议“司法化”。
九、复议决定的种类
行政复议决定可为以下几种: (一)决定维持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应决定维持具体行政行为。 (二)决定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行政机关)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其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必须履行。如果不履行则是一种失职行为,构成不作为的违法。 (三)决定撤销、变更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复议机关经过审理,认为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十、复议决定的履行
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是一项法律义务,不论行政复议机关撤销、变更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维持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人都必须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如果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也同样发生行政强制执行的问题。主要有两种模式。第一,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种模式适用的前提,主要是提出执行申请的行政机关自己没有强制执行权。第二,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这种模式,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享有强制执行权。 行政复议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法律责任规定。是针对行政复议机关的下列三种违法行为: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在法定期限内未做出行政复议决定。
十一、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的法律责任
被申请人不履行复议决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或记大过这三种形式。但在一种特殊的情况下,即被申请人经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其限期履行后仍不履行的,应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降级、撤职或开除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