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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两部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01 10:0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温州商报

       我市再添两部地方性法规。昨天下午,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顺利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温州市危险住宅处置规定》,条例将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两部法规(条例)施行后,将为我市的城市绿化工作和危险住宅处置中遇到的一些民生难题,开出解决的“药方”。


 


六类破坏绿化行为要处罚


 


       记者了解到,相比意见征求稿,《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做了多处修改,将有些其他法律法规已提及的条例删去或简单提及。同时,草案确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划、住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虽然我市已被评为国家园林城市,但相比其他兄弟城市,绿化覆盖率还较为落后,因此草案中有多项鼓励绿地建设的条例。例如草案中规定,城市河道两侧应当根据河道宽度建设不同宽度的公共绿地。“‘大拆大整’专项行动以后,特别是河道沿岸拆出了很多了空地,因此特别突出这条规定。”该负责人介绍,这也是体现我市江南水乡、塘河风貌特色,有利于滨水公园建设,推进沿河绿道贯通。


 


       另外,《温州城市绿化条例(草案)》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捐资、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室外公共停车场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配植庇荫乔木、绿化隔离带、铺设植草地坪,建设林荫停车场。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绿地冠名权杭州、上海有这么做,而且以往温州一些地方也有这么做,一些企业和乡贤捐资建设了绿地就会用上冠名,激励效果比较好,所以希望能够推广这种做法。


 


      《温州城市绿化条例(草案)》提出禁止绿地内挖坑取土、停车,在公园绿地水域洗车、洗衣物等六类破坏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对于有以上行为且造成城市绿化及其设施损坏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于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于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对于违反相关法条的单位和个人,《温州城市绿化条例(草案)》规定处罚采用直接数额制。该负责人表示,这样执法工作人员在进行处罚时更易操作,责任人也能够更清楚。


 


危房处置有法可依


 


       危旧房安全问题是“大拆大整”专项行动中最关注的问题,D级危险住宅安全更是直接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这其中存在着业主安全意识淡薄、主体责任不明、特殊弱势群体难以劝离、危险住宅治理改造措施难以落实等问题。制定危险住宅处置规定这部地方性法规,对于科学管理和依法处置D级危险住宅,加快推进我市城乡危险住宅治理改造步伐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今年8月,市政府将《温州市危险住宅处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提交了人大常委会进行“一审”,会后,市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实地走访调研等方式对草案进行了多次研究、修改,最终形成了十条的规定草案,并提交此次人大常委会进行“二审”,而后获得表决通过。


 


       和“一审”时的草案相比,此次提交审议的修改稿,对于法规的名称和适用范围、职责的划分、主体责任、应急处置、解危处置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和明确。如明确住宅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责任;住宅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不得破坏住宅承重结构、履行限期委托鉴定等具体责任义务;住宅安全鉴定费用由住宅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委托鉴定后,认定为危险住宅的,鉴定费用由住宅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认定不构成危险住宅的,鉴定费用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承担。


 


        此外,法规明确与危险住宅毗连的建筑必须同时处置才能解危的,可以一并予以处置。危险住宅经维修加固可以继续使用的,或者经文物主管部门依法认定具有保护价值的,可以采取维修加固的方式。对于破坏住宅承重结构的住宅使用安全责任人,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