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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浙江省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管理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5-07-30 00:00:00 来源: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字号:[ ]
 

发布部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信息来源:浙建〔2013〕5号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城管(综合)执法局,杭州市城管委,杭州市园文局:
  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2〕62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管理,提升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相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管理基本要求
 (一)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是指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 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等环卫服务行为。
 (二)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管理适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三)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许可证。
 (四)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活动。
  二、明确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的管理部门
 (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县环卫主管部门)是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的实施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的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明确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资格取得程序
 (一)市县环卫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许可。
 (二)拟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参加市县环卫主管部门组织的服务招投标,中标后向市县环卫主管部门申领服务许可证。
 (三)市县环卫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企业签订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协议,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并作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四)市县环卫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对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设施、设备和技术方案等资料,需要组织检验、检测、鉴定或专家评审的,应当依法进行评审,并经过质询和公开答辩,择优选择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授予对象。
  四、明确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资格条件要求
  申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分别满足以下(一)、(二)、(三)、(四)款的要求。
 (一)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服务应具备的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下同);
  2.配有机械清扫车、高压冲洗车、洒水车等机械化作业车辆及相应的作业设备和工具,机械清扫能力不低于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
  3.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和安全警示功能,并安装有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4.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6.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应具备的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垃圾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
  2.配有与垃圾收集量相当的全密闭垃圾收集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运输功能;
  3.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等功能,并安装有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4.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6.具有合法的道路(水域)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船只)行驶证;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应具备的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处置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
  2.卫生填埋场、焚烧厂和堆肥厂的选址,应符合市、县域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以及现行国家标准,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3.采用的处置技术、工艺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处置设施的设计、建设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并通过相关验收;
  4.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5.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生活垃圾处置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市、县(市、区)主管部门联网;
  7.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有不同垃圾分区填埋方案,垃圾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
  8.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应对预案;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餐厨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应具备的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
  2.有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且有完好的油水分离收集工具和密闭运输车辆;
  3.餐厨垃圾处置场的选址应符合市、县域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以及现行国家标准,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4.配置有餐厨垃圾成分检测装备,具有全过程封闭化收集、处置的设备,采用的处置技术、工艺符合国家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标准;
  5.使用微生物菌处置餐厨垃圾的,应使用取得环境安全许可证的微生物菌剂,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6.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7.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登记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8.具有符合国家生活垃圾处理污染控制标准的污染控制措施,并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应对预案;
  9.处置的资源化利用产品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规范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资格申请材料
  申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企业,应分别按以下(一)、(二)款的要求提供申请材料:
 (一)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申请材料
  1.《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申请表》;
  2.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协议;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和扫描件(或复印件);
  4.企业注册资金的验资证明;
  5.企业人事财务、安全生产、质量技术、机械设备等管理制度;
  6.相关环卫机械、设备、车辆清单、照片及其所有权的证明;作业车辆安装行驶和作业记录仪相关证明;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密闭运输和分类收集相关证明;
  7.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企业现有人员名册(包括身份证、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信息);
  8.固定的办公场所及机械、设备、车辆或船只停放场所的证明材料;
  9.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或合法的水域清扫船只的有关证件;
 (二)城市生活垃圾(含餐厨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申请材料
  1.《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申请表》;
  2.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协议;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和扫描件(或复印件);
  4.企业注册资金的验资证明;
  5.垃圾处理场(厂)工程建设竣工验收报告和环保验收报告;
  6.企业法人和技术负责人的工作经历、学历和技术职称证明材料,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关键岗位从业人员的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企业现有人员名册(包括身份证、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信息);
  7.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工艺运行、设备、财务、安全、检测、计量等)作业质量规范以及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材料;
  8.生活垃圾处置主要机械、设备、检测(计量)仪器、环境监测设施、车辆清单及其所有权的证明;
  9.固定的办公场所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证明材料;
  10.主要技术方案及检测、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11.在线监测系统与市、县(市、区)主管部门联网证明;
  六、规范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资格审查
 (一)市县环卫主管部门收到企业许可申请时,应当场核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企业。材料相关扫描件(或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后应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并将原件交还企业备查。
 (二)市县环卫主管部门应在受理企业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间企业需陈述的,可向原申请受理机关提出陈述意见;其它单位和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应署实名向许可机关反映具体情况。
 (三)市县环卫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企业陈述材料进行复审,对需要组织实地核查的,市县环卫主管部门应将核查情况予以记录,并建立核查档案。
 (四)经市县环卫主管部门审核后,符合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条件的,颁发《浙江省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和《浙江省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同时,市县环卫主管部门应将核准的企业名单予以公告,公众有权查阅。
 (五)市县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许可审批、发放和监管的档案管理制度。设区市环卫主管部门每年应将本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许可核准发证和企业年度经营管理情况等汇总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七、规范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资格证照管理
 (一)《浙江省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和《浙江省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式样,由省城市环境卫生协会统一印制。服务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取得服务许可证书的企业,应妥善保管,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卖、转让;遗失者应在遗失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当地主要报刊公开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领。
 (三)企业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许可后,在有效期内发生以下变化的,可申请变更:
  1.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变化;
  2.申请减少许可内容;
  3.经注册登记的重要作业设备、设施安全状况发生变化、长期停用、移装或者过户;
  4.获得有效证件的人员,工作单位发生变更。
  其中发生第1、2款变化的,被许可人应当向作出许可决定的市县环卫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出具变更的相关证明材料。市县环卫主管部门对申请变更的证明材料等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在1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原服务许可证上登记标注或重新颁发变更后的许可证。
发生以上第3、4款变化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八、规范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资格延续及增项
 (一)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二)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活动的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经审核准予延续的,市县环卫主管部门应当与申请延续的企业重新订立经营协议,有效期续延一期。
 (三)未获准延续的企业,应当重新参加市县环卫主管部门组织的服务招投标,中标后按原程序和条件申领服务许可证。
 (四)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的企业,在取得服务许可后,需要增加经营性服务事项的,按照许可条件和程序规定,可申请办理相应的增项服务许可。
  九、进一步提升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管理水平
 (一)市县环卫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活动的监管,开展专项检查,完善投诉举报制度,发现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活动有违法行为的,应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或取消经营性服务许可。
 (二)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的企业,应当依法自觉履行经营性服务协议中约定的义务,严格按照行业法规政策和标准规定加强经营性服务管理,自觉接受环卫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监督,按要求向市县环卫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数据资料。
 (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依法加强全省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活动的行业管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设施无害化运行管理情况检查监管,指导行业组织积极开展经营性服务星级评价活动,促进全省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水平的规范提升。
  十、其它
 (一)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管理其它有关事宜,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意见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和省有新的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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