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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温州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时间:2015-01-13 00:00:00 来源: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字号:[ ]
关于温州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温发改费[2005]425号)
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05]57号)精神,对市区生活垃圾处理成本进行了认真的测算和充分论证,在广泛听取各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的基础上。核定了温州市区生活垃圾丸埋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和对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垃圾中转站运往垃圾处理场(厂)进行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运输和处理等费用,不包括卫生费。温州市区范围(鹿城、龙湾、瓯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所有单位、从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都应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收费标准:  
  (一)从业人员:3元/人月(由所在单位代征代缴);  
  (二)单位:5元/人月(按单位从业人员数);  
  (三)离退休人员:1.5元/人月(由所在发工资单位代征代缴)。  
  在此基础上,生产经营企业还须按产生的生产经营性垃圾量另外缴纳每吨80元垃圾处理费。      
  三、免收对象:  
  (一)烈属、五保户、孤寡老人、残疾人;  
  (二)失业人员;  
  (三)享受抚恤补助的家庭;  
  (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家庭。  
  以上收费标准自2005年 11月 1日起执行。收费前应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在收费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主题词:垃圾处理   收费   通知  
抄送: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市人大、市政协、市府办、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工商局、市劳动保障局,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市政园林 (规划建设)局、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管市政环保局、经济发展局  
              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05年11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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